遺產的法律地位
簡介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后不能再作為遺產的權利主體。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產的權利主體為誰的問題在本質上就是遺產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繼承法對這一問題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依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該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我們認為自繼承開始之時,遺產歸繼承人所有;繼承人為數人時,共同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
明確遺產的法律地位,在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關于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可以適用于遺產的管理和分割。
2.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產已經歸繼承人所有,此時若繼承人死亡,則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
3.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當事人仍可提出分割遺產的請求。繼承開始后若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則遺產成為繼承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產,共有人在任何時候都有權要求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