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遺產應注意的問題
簡介
(一)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有財產的區(qū)別
遺產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認定遺產時必須將其個人財產與他人財產加以區(qū)分。財產共有多以一定身份關系或契約關系存在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當被繼承人為財產共有人之一時,繼承開始后應將其份額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來作為遺產加以繼承。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在認定遺產時容易被錯誤認定,因此我們既不能將全部共有財產作為遺產來繼承,也不能將共有財產中的遺產部分忽視。繼承法就明確規(guī)定,在分割遺產時,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外,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財產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歸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與保險金、撫恤金的區(qū)別
對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的問題,應分兩種情況加以討論。如果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則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加以繼承。
對于撫恤金,如果是職工、軍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關單位按規(guī)定給予死者家屬而產生的,因具有對死者家屬的經濟補償性,而不能列為遺產。有關部門發(fā)給因公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軍人的生活補助,歸個人所有,這類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