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原則
簡介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危險事項的增多,加害人沒有過錯致人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證明加害人的過錯也越來越困難,為了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更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無過錯責任原則開始逐漸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等。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其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其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其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