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
簡介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公民為了維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寧,往往希望保護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隱私權作為一種憲法權利加以保護。我國法律現在雖然還未明文確定隱私權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但《民通意見》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則進一步將隱私權從名譽權中分離出來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保護。
一般而言,公民的隱私權包括通信秘密權與個人生活秘密權。通信秘密權是指公民對其在信件、電報、電話中的內容享有保密權,未經允許不得非法公開。憲法第40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對其財產狀況、生活經歷、個人資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
對公民的隱私權構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的,死者近親屬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