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
簡介
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是指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為致使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歸于消滅的法律制度。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這種情況下,雙方應協商對扶養人的補償事項作出合理的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于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受遺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