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行為
簡介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行為的要件包括:
1.致害動物是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財產,另一方面由于其可以獨立行動,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者對自己飼養動物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督促飼養人或管理人加強對動物的管理,以防止或避免損害的發生。如果不是人工飼養的動物,或人工飼養的動物已經逃逸很久,回復至野生狀態,則不適用此種特殊侵權責任。
2.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飼養動物對他人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需注意的是,動物的致害行為是動物基于本能而為的行為,無論是其自主加害還是受刺激加害均構成加害行為。
3.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應為無過錯責任,只要發生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后果,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方面是因為飼養人是飼養動物的獲益者,另一方面飼養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飼養動物的習性。更容易防范損害的發生。如果適用過錯責任,難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義務,使受害人處于不合理的劣勢地位,有失公平。
法律同時規定了致害動物飼養、管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其一,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養的狗被咬傷,應視作是甲自己過錯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責任。其二,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養的狗,致使丙被狗咬傷,應由甲承擔對丙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