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的種類
簡介
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的權利,具體地講有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以該等權利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發生效力。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
以載明兌現或提貨日期的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其兌現或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提取貨物。
以匯票、支票、本票等票據或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質押”字樣,這種票據或債券的質權不可以對抗第三人。
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銀行核押后又受理掛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銀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基金份額、股權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以該等知識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
上述知識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權利的,應是無效行為。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4.應收賬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例如,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亦可設立權利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