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物及其交付
簡介
質物一般是各類動產,但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質權合同為要物合同,即質權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合同中對質押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全部。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質權人可以就質物的全部行使其質權。質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質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轉讓后的質物行使質權。
質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質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質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質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質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質權的效力及于出質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交付于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