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
簡介
附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毀損該物或者花費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兩種情況:
(1)動產與動產的附合。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的費用較大。從我國的司法實踐分析,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應當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區別主物或從物,或者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于他方的動產,則應當由主物或價值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并給對方以補償。
(2)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這是指動產附合于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羅馬法中,這種附合主要是因建筑或種植而產生。一般的原則是建筑物或種植物歸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則視行為人是出于善意還是惡意而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原動產所有人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