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
簡介

一年輕女子在南京新街口萬達廣場樓頂平臺拉起巨大的橫幅,上演了一出“跳樓秀”。因為是在南京最熱鬧的新街口,引來幾千人圍觀,并造成嚴重交通堵塞。警方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將其救下。
橫幅上赫然寫著南京一位機關干部的姓名,并有“還我孩子”等聳人聽聞的字眼,此事很快鬧得滿城風雨。據媒體報道,女子當天就因過激行為受到了治安處罰。而記者日前獲悉,男事主以名譽權受到侵犯為由將女子告上法庭。法院現已作出判決:男事主獲得1000元精神撫慰金。
名譽權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是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功績、資歷和身份等方面評價的總和。公民、法人享有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社會評價的權利,是其參與社會關系,進行正常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保障,法律禁止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權主要包括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兩種。公民的名譽權通常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進行真人真事的報道都不得與事實不符,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2)公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向社會公開或傳播;(3)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名譽;(4)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損害其名譽。法人的名譽權雖其本身無直接經濟內容,但往往對法人活動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重大影響。機關事業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其社會威信就可能降低,工作計劃就可能受阻;企業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就可能使其生產、經營、銷售受到影響,甚至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倒閉。
侵害公民、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其一,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譽。即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貶損他人人格。其二,以誹謗方式侵犯他人名譽。即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并加以傳播的方式詆毀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尊嚴。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新聞采訪報道中,嚴重失實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的;文學作品中虛構事實,對他人進行誹謗的;傳播謠言對他人進行侮辱的,等等。侵犯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各式各樣的,既可以是口頭或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以行為動作的方式,既可以表現在電視、報紙上,也可以體現在電腦網絡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并且實施了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造成了對他人的侵害,均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
值得重視的是,公民的名譽權不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續至其死亡后,死亡公民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雖已終止,但基于對死者親屬感情的尊重和對良好社會風尚的維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和隱私仍受法律保護。
公民的名譽權、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同時公民因名譽權受到損害的還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