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
簡介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它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表示與內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行為人內心中存在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卻故意制造某種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虛假現象。例如為逃避強制執行而假裝把財產贈與相對人,事實上當事人并沒有出贈和受贈的意思。
2.須有惡意通謀。即表意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單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虛偽的,而且相對人也了解這一情況。串通指他們之間有勾結,有意思聯絡。而惡意則指對于該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與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惡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認識上的錯誤。
3.須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惡意串通,必然有其損人利己的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