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簡介
這是以是否以本人名義為標準劃分的代理類型。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的直接委托與間接委托,相應產生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前述主要都是直接代理,這里著重介紹間接代理。
(一)間接代理的概念
這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任事務,其效果間接或直接歸屬于委托人的代理。所謂間接,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承受處理事務的效果后,再轉給委托人;所謂直接,是在特定情形下,因委托人主張權利或被披露,委托事務之效果直接對其發(fā)生。
(二)間接代理的效果
1.自動介入權。這是指在第三人與受托人締約時知道受托人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該合同亦對委托人有約束力。委托人可以介入委托事務,直接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權利,包括請求權、抗辯權等,同時負擔受托人對第三人應負的義務。
2.被動介入權。這是指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時,第三人因行使選擇權選定委托人為義務人時,委托人成為債務人。委托人既負受托人應履行的債務,同時也得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權和自己對受托人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