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程序
簡介
1.招標公告與投標邀請書。招標方式不同,發布招標信息的方法亦不同。根據招標投標法,有以下兩種情況:
(1)公開招標的,應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得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2)邀請招標的,應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載明的事項與招標公告應載明的事項相同。
2.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由于招標項目一般都是大中型建設項目、“交鑰匙”項目和技術復雜的項目,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以及避免招標工作上的財力和時間的浪費,法律允許招標人要求潛在的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
為了體現公正原則,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編制招標文件:
(1)基本要求。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內容的具體化。招標文件不同于合同法意義上的一般的要約邀請。一方面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另一方面考慮到招標中存在著共性,法律規定招標文件必須包括下列內容: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2)禁止規定。①禁止不公正的傾向性。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商,不得含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及含有排斥潛在投標人傾向的內容。②禁止泄密。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