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權
簡介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榮譽權與名譽權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體在社會中的信譽與評價,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關聯性,如名譽會因當事人獲得榮譽稱號而提高,榮譽權受到損害往往也會有損名譽權。但榮譽權與名譽權仍有很大的不同,具體表現在:(1)二者的范圍不同。榮譽并非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取得,只有某些作出了突出貢獻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會獲得榮譽稱號,因而具有專屬性;而名譽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2)取得的方式不同。榮譽的取得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序,由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給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譽則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續。(3)客體內容不同。名譽是社會對每一公民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風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評價;而榮譽則是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的一種褒揚和嘉獎。(4)消滅的要求不同。榮譽權的喪失通常是由授予單位基于法定事由給予剝奪,如因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因為觸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剝奪榮譽稱號;名譽權則無法被剝奪或受到限制。
榮譽權的取得可以有多種原因,如因為對科學技術事業作出杰出貢獻被授予國家榮譽稱號,根據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獲得上述獎項也即意味著獲得了相應的榮譽稱號。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于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可以授予先進工作(生產)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根據教師法、公務員暫行條例、法官法、檢察官法、兵役法、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對于在各自崗位上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軍人、警察均可授予榮譽稱號。我國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公民的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以榮譽權等人格權受到侵害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