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投票原則
簡介
秘密投票亦稱無記名投票,它與記名投票或以起立、舉手、鼓掌等公開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對立,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種投票方法。現行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這就要求選舉人在選舉時只須在正式代表候選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選他人或者棄權而無須署名,選舉人將選票填好后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這樣,選舉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進行的,他人無權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為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為民主選舉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選民在不受外力的影響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選他所信賴的人進入國家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