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
簡介
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
為了查明事實,保全證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調查案件過程中,經其行政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一些臨時性的強制手段和對證據的保全手段,稱作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特點:
1.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產生。一般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有時是為了預防危害社會行為產生,有時是為了制止危害社會行為的繼續,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帶有明顯的預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強制措施的內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財物兩大類。
3.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理決定緊密相連,常常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奏和準備;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首先要進行調查研究,為此就可能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使被調查的人與財產保持于一定狀態,調查才可以順利進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也緊密相連,常常是執行機關進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準備和前奏。執行機關在進行財產方面的行政強制執行前,必須防止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這就需要對被執行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僅具有預防性和制止性,而且還具有臨時性。
4.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的分類:
行政強制措施可分為以下兩類: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二是限制財產流通的行政強制措施。我國現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強制隔離、強制戒毒、限期出境、強制遣返等。我國現行限制財產流通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