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原則
簡介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法進行。它包括以下內容:
1.處罰的主體法定。包括:第一,在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方面,設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即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一定級別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一定級別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設定行政處罰;設定行政處罰的形式是法定的,即上述主體只能以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設定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分工是法定的,即不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必須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范圍內設定行政處罰。第二,在行政處罰的實施權方面,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即只有法律、法規規定或授權行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才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均無權實施處罰,而且處罰機關或組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
2.處罰的依據法定。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要有法定依據,沒有法定依據的,不得實施行政處罰。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刑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這一原則被引入了行政法領域,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罰。這里的“法”具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機關應當依據這四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實施行政處罰,否則,其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接受處罰,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處罰的程序法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但要實體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這里要求行政處罰所遵循的程序主要指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決定程序及執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行政機關如果不依照或者不嚴格依照這些程序,將導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