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與司法賠償
簡介
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兩大類型,它們同受《國家賠償法》調整。然而,它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國家賠償。從《國家賠償法》規定看,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有下列區別:
(1)行政賠償由行政主體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引起,司法賠償則由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能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引起。
(2)行政賠償的范圍比司法賠償廣。《國家賠償法》沒有特別排除某類行政職權行為的行政賠償責任,但卻明確地將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誤判、誤裁行為排除在司法賠償的范圍之外。
(3)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人是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并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司法賠償的賠償義務人則是違法行使司法職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相應的司法機關。
(4)行政賠償的程序與司法賠償不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①請求行政賠償不必經過復議程序,而請求司法賠償則必須經過復議程序(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人的除外);②賠償請求被提到法院后,行政賠償請求由法院的審判組織處理,而司法賠償則由中級以上法院內特設的賠償委員會處理;③行政賠償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司法賠償不可以提起訴訟,只能申請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