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
簡介
聽證
一項安排或處置須經相關者對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質證才能設定和實施的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聽證也稱聽取意見,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
聽證是指聽取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聽證的具體程序: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告知后3日內用書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的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八、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