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典
簡介
憲法結構是指一部憲法是怎樣構成的,是憲法內容的組織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憲法往往由不同歷史時期的憲法性法律、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組成,無所謂嚴格的結構問題,因而憲法結構主要是就成文憲法典而言。綜觀世界各國憲法,盡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無序言、附則,以及在其他具體內容的安排上存在不同,但就憲法典的總體結構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則三大部分。
(一)序言
序言亦稱前言、緒論,通俗地說就是“寫在前面的話”。統計表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序言,只是在規定上存在區別而已。憲法序言的產生決定于立憲者所處的客觀歷史條件和憲法的規范性特點。從憲法序言的長短來看,各國之間的差別很大,有些國家的憲法序言很短,有的國家的憲法序言則比較長。憲法序言的長短同樣取決于立憲者的實際需要和所處的歷史條件。至于憲法序言的內容,各國之間雖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國家的斗爭歷史,制憲的宗旨、目的和指導思想,國家的基本任務和奮斗目標等。
(二)正文
憲法的正文是憲法的主要內容,也是憲法的重心,具體包括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憲法的保障實施和修改程序等方面。然而在具體內容、順序安排、表述方式等諸方面,不同國家的憲法具備不同的特點。其基本內容大致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國家和社會生活諸方面的基本原則。這是一國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基本方針,它具體而鮮明地昭示了統治階級的意圖、步驟和措施,是國家和社會得以穩定、有序運轉的關鍵,對這樣具有重大意義的內容,作為國家根本法當然應該有所體現,而且在順序排列上通常位居正文前端,并將其稱之為總綱或者總則、基本原則。
第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與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與國家機構是憲法的重要內容。而且如前所述,憲法的核心在于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和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因此這兩部分內容可以說足憲法的核心部分,是世界各國憲法所不可缺少的。但在具體的規定中,特別是在二者的順序排列上,卻有諸多不同。在結構順序安排上,各國憲法大體上有兩種:一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前;二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后。新中國成立后的前三部憲法是將國家機構置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之前,現行憲法則改變了前幾部憲法的結構,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提到國家機構之前。這一調整充分表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居于憲法的核心地位,這不僅符合人民主權原則,也與我國國家政權的本質特征相一致。
第三,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國旗、國徽是國家的標志,代表國家主權,象征國家尊嚴;國歌則反映了國家的力量和民族的心聲。因而國旗、國徽、國歌同樣應該是憲法的重要內容。因此,當代許多國家的憲法都對此予以規定。在結構順序上,大多將其安排在憲法的末尾,或者接近末尾的部分。如我國現行憲法將其規定在最后一章。當然也有個別例外,如法國1958年憲法把國旗、國歌規定在第一章“主權”之中,等等。
(三)附則
憲法的附則是指憲法對于特定事項需要特殊規定而作出的附加條款。就附則的名稱而言,有稱暫行條款者,有稱過渡條款、最后條款、特別條款、臨時條款者,也有直接稱附則或附錄的。但無論名稱如何,都屬于附加條款的范疇。
由于附則是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當然應該與一般條文相同。其法律效力還有兩大特點:一是特定性,即附則只對特定的條文或事項適用,有一定的范圍,超出范圍則無效;二是臨時性,即附則只對特定的時間或情況適用,有時間限制,一旦時間屆滿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其法律效力自然應該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