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
簡介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盡管特別行政區與一般行政區一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單位,但特別行政區的“特”就特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自治權包括:(1)行政管理權。除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據基本法應當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外,特別行政區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有關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務。(2)立法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雖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并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為最高審級,該終審法院的判決為最終判決。(4)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根據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
第二.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規定,在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
第三,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該地區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組成。所謂“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
第四,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原有法律基本不變是指除屬于殖民統治性質或帶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