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權利
簡介
所謂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從事某種行為的可能性;義務則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從事某種行為的必要性。權利和義務的根本區別在于: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或者基本人權,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眾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權利名目繁多、范圍廣泛,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一般權利。但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公民的各種權利進行規定,因此憲法所確認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權利。盡管基本權利和一般權利在本質上相一致,但基本權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權利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權利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權利;第三,基本權利具有母體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權利;第四,基本權利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它與人的公民資格不可分,與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謂“不證自明”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