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
簡介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理論概念。行政訴訟法提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后,理論上就更多地將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對行政行為的基本分類。目前有關行政機關制定抽象性規則的主要法律法規是,2000年發布的立法法,2001年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抽象行政行為的主要特點是:第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它不同于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制定的法律、軍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不同于非政府組織制定的內部規則。第二,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它不同于處理具體行政事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自主性幾種。執行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執行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其特征是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補充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者上位規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位規則需要補充完善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約束下創設一部分補充性的新的權利義務;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尚未規定的事項,在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內,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創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與法律的關系是正確理解抽象行政行為性質的要點。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執行法律,將人民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定具體應用到對行政事務的管理活動中去。由于社會的發展和行政職能的變化,行政機關需要擁有制定行為規則的權力,以便實現其管理職能。盡管如此,由于行政機關對人民代表機關的從屬關系,行政機關制定的普遍性規則在本質上仍然是對法律的執行。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主要取決于它與法律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