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簡介
1.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構成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違法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將要提到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法定程序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條件,以及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合法條件。明顯不適當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明顯地不合理。
2.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程序。行政復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過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再在權利救濟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指行政系統中的法制監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在這些監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稱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后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