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簡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憲法的起源
憲法一詞來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詔令”、“諭旨”,以區別于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度,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同意就不得征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后來代議制度普及于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 ,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 、制度 ,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于歐美的概念出現。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 ,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法的專用詞。
憲法的特征
1、最高權威性
2、原則性
3、概括性
4、適應性
5、嚴格懲罰性
6、相對穩定性
7、廣泛性
8、歷史性
9、靈活性
10、綱領性
憲法的作用
一、憲法對統治權的作用
1、鞏固和維護國家權力
2、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
二、憲法對法制的作用
1、為法制的統一奠定基礎
2、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礎
三、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
1、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
2、改革國家政治體制
四、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
五、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
1、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
2、促進經濟的發展
六、憲法發揮作用所必備的條件
1、憲法的充分實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備
中國現行憲法
中國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