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簡介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務的制度。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政權機關;第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民族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依法行使廣泛的自治權。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單一制條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與國家的關系是自治與統一的關系。只有把國家的統一領導與自治機關的自治權統一起來,才能正確理解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