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簡介
這兩種賠償從責任者交付錢幣形式上說,不易區別;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二者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國家賠償又是獨立于民事賠償而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區別有:
(1)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即賠償責任主體與賠償義務人分離;而民事賠償主體同產生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一致的。
(2)賠償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發生于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則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與國家權力的行使無關。
(3)賠償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前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首先,國家賠償通常存在著請求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前置程序,而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證明損害已經發生,而民事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