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穿鐵路索賠
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3月15日公布《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法審監庭負責人表示,各地法院在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存在不同認識,出臺解釋為的是統一司法尺度。
該負責人指出,除了在損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之外,即使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也只有在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或者無視禁行警示信號、標志硬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等造成人身損害的有限情形下,才能免除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至于減輕程度,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綜合考慮后,作出妥當判定。
《解釋》中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規定監護人及受害人有過錯的,應按照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但無論何種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都應當不低于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