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目前一些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大量以信訪形式表現出來,在大部分信訪人都能自覺遵守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信訪活動的同時,也有一些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態,采用包括在國家機關門前聚集、舉標語、呼口號、組織大規模非法集會、堵塞交通要道等超出正常信訪活動范疇的方式,擾亂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的過激行為,稱之為“非正常上訪行為”。 根據深圳2009年11月發布的《關于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了首次非正常上訪的人員經過勸誡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訪,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警告處罰;對兩次非正常上訪的上訪者,處罰后再次非正常上訪,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曾經因非正常上訪被拘留過,再次進行非正常上訪者,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予以勞動教養。其中,對個人和群體非正常上訪中組織、鼓動、策劃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參加者,將依法從重處罰。 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 ●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場所信訪的行為。 ●未經批準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信訪時采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滯留、占據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顒拥男袨?。 ●信訪時出現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信訪時采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采取傳播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尸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行為。 ●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后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信訪時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