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簡介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形式: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形式主要包括審批、審核、核準、核查、同意、確認、驗收、驗證、備案、年審(檢)、登記、會審等。這里面有些形式是屬于監督程序來執行,有些是作為前置審查形式規定的。
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主體:
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區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部門、辦事機構、議事機構、派出機構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2.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協或其他有關組織與區政府聯合發文或單獨發文確定的、由政府部門負責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應由實施部門負責申報。
3.審批權在非常設機構(包括各種領導小組、協調小組、工作小組)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由其日常辦事機構(通常稱之為辦公室)所在的部門負責申報。
4.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但政府有關部門明確要求由中介機構或相關組織進行評估、驗證、測量、勘察等自行規定的前置條件再進行審批的,前置事項由提出要求的部門負責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