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功能
簡介
所謂服務功能,是指司法機關和司法組織對活動對象所具有的服從、服務作用。司法制度的服務功能是通過司法機關和司法組織實現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動體現出來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應努力為人民服務。我國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據此,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進行司法工作必須依靠群眾,方便群眾,為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以及群眾旁聽審判和新聞記者采訪報道審判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從而真正實現人民司法為人民的崇高目的。當然,除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外,司法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如律師、公證員等,也必須以優質高效的工作,為社會和群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
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和司法組織應當努力為經濟建設服務。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建設是國家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項工作都必須服從于這一中心工作。因此,司法機關和司法組織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事,以有效地打擊犯罪,懲治違法,保護人民,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