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功能
簡介
所謂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機關的活動對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這是社會主義司法不同于資本主義司法的顯著特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時,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由此可見,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我國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活動所應擔負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其應當完成的法定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