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功能
簡介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因此打擊敵人、懲罰犯罪是我國司法機關的首要功能。在我國現階段,雖然階級斗爭已經不是國內的主要矛盾,但“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敵特分子,有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新剝削分子,并且這種現象在長時期內不可能完全消失?!盵1]因此,司法機關必須運用法律武器,對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有效的懲罰,以有力地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在我國,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照刑法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則應判決被告人有罪,并判處相應的刑罰,從而給犯罪分子以應得的懲罰。
由此可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通過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有效地實現我國刑罰的懲罰功能,有力地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衛人民民主專政。
[1] 《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