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
簡介
公正,即公平與正義,這既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內在要求和本質反映。司法的終局性特點決定了,以處理各種訴訟案件和解決各種糾紛或爭議為內容的司法活動必須做到公正合法,否則訴訟案件便不能得到正確處理,各種糾紛和爭議便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進而法律的正確實施將無從談起,社會公正將失去保障和希望,國家設立司法機關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安寧的目的也就無法實現。因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人民檢察院進行檢察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認真查明案件事實和糾紛或爭議發生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實體法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我國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程序。例如,對于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的有權提出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審判。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亦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上述糾錯機制的設立和運轉,無疑是國家對司法公正的深切要求和充分保障,從而也表明公正性是司法的本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