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率
簡介
效率,也稱效益,是指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小的資源消耗獲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多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1]毫無疑問,公正是司法的本質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價值。但是,在復雜的現實生活中,司法如果不考慮效率和效益,公正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實現,正如西方人所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因此,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就必須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證。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國三大訴訟法對司法機關進行訴訟活動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審不得超過6個月,二審不得超過3個月;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不得超過3個月。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審不得超過3個月,二審不得超過2個月,有特殊情形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而不允許超過審查起訴的期限或審判的期限。只有提高司法效率,才能既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適應訴訟案件大幅度上升的需要,又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實現司法公正。
[1] 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