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效力
簡介
調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調解協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一)調解發生效力的時間
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則上,調解書應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
但是,根據《民事調解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生效,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民事調解規定》第15條規定: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二)調解的效力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后,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爭議歸于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4.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