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基本原則
簡介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仲裁法所規定的,在仲裁活動中仲裁機構、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我國仲裁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包括:
1.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仲裁的自愿原則主要體現在:(1)當事人是否將他們之間所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決定;(2)當事人將哪些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3)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決定;(4)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由當事人自主選定;(5)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約定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方式等有關的程序事項。
2.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這一原則是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肯定和發展,即在仲裁中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同時,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應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獨立仲裁原則體現在仲裁與行政脫鉤,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同時,仲裁庭獨立裁決案件,仲裁委員會以及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