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
簡介
仲裁代理人是指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在仲裁程序中以被代理的仲裁當事人的名義進行仲裁活動的人。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的人。由于法定代理權的基礎是監護權,故法定仲裁代理人即仲裁當事人的監護人。委托仲裁代理人是指基于委托代理關系,在仲裁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的人。委托仲裁代理人的范圍較廣,仲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由地聘任任何符合法律規定的人為其仲裁代理人,代表當事人參加仲裁程序。
我國仲裁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如果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授權委托書中,授權仲裁代理人進行一般代理的,該代理權限包括申請仲裁、進行答辯、申請回避、調查證據、參加仲裁開庭并進行陳述和辯論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請求,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理權限若有變更或者解除,委托人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