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基本制度
簡介
1.協議仲裁制度。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仲裁意愿的體現。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對仲裁案件的審理和裁決都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有效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審制度。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兩者之間,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只能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或者訴訟中選擇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協議即可排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轄權予以審理。
3.一裁終局制度。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