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裁決
簡介
缺席裁決是最終裁決的一種特殊情況,是相對于對席裁決而言的。對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的整個過程中,在雙方當事人均按照規定的仲裁程序參加了仲裁審理的情況下作出的仲裁裁決。這是一種在正常程序下的仲裁結果。而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我國仲裁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睋艘幎ǎ谙铝星樾蜗?,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
1.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是仲裁審理的必經程序,在這一正當程序下,如果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即可按照法律授權作出缺席裁決。
2.被申請人未經仲裁庭的許可中途退庭。在仲裁庭審中,如果被申請人未經仲裁庭的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仲裁庭也有權作出缺席裁決。
除上述情形外,在仲裁實踐中,在仲裁被申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的情況下,如果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的許可中途退庭時,仲裁庭可以基于仲裁反請求對仲裁申請人(即反請求中的被申請人)作出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