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
簡介
與民事訴訟先予執行的明顯不同的是,行政訴訟中的先予執行除包括對判決的先予執行,還存在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
1.對判決的先予執行。對判決的先予執行,是指為解決當事人一方生活或生產的緊迫需要,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的錢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的制度。由于行政訴訟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一般不存在此種情形,所以,行政訴訟中判決的先予執行,主要體現為對原告的保護。根據《行訴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案件,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2.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于執行,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避免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根據被告或相關權利人的申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在訴訟過程中,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尚處于法院審查階段,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先予執行并不正當也不合理。但如果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就具有合理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必須以有申請為前提,申請的主體不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