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簡介
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爭議標的金額在規定數額以下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金額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而《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則往往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和范圍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二)案情簡單
案情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簡單意味著對該糾紛易于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于進行審理。因此,在仲裁實踐中,有些案件雖然超過了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標的,但由于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也同樣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
所謂雙方當事人默示同意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排除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規則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標的金額時,即適用簡易程序。而書面同意是指在爭議金額超過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時,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在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也仍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0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本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