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
簡介
所謂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質證制度的意義在于,通過質證程序使審理更加公開、法院能夠正確地認定證據、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質證不同于訴訟中的對質。對質,是指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相互之間就其對案件事實中專門問題的認識所進行的說明和質辯。對質與質證的相同點在于:兩者都是在雙方之間展開的行為;其行為都表現為對某一對象的說明和質辯;兩者都涉及案件的事實。不同的是,質證是在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之間進行,而對質則是在案外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之間進行的;對質的目的是便于法院通過比較獲得對專門問題的正確認識,而質證的目的在于法院正確認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