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提醒義務
簡介

張小梇在朋友的酒宴上飲酒過量,回家后因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其家屬將酒宴邀請者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7日,鎮江市潤州法院結合酒前酒后的實際情況,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酒宴邀請者賠償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襄瞳作為酒宴召集人,在參加者因飲酒可能受到危害時,應當盡到及時提醒和救助的義務。他雖也關注了張小梇醉酒后的狀態,派人將其送往家中,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故應當對張小梇的死亡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但作為理性的成年人,應當對喝酒過量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有所預見,張小梇在喝酒時自己未能節制,肆意放任自己的飲酒行為以致飲酒身亡,其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故應當減輕李襄瞳的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法院確定張小梇死亡的各項損失41萬余元,判決李襄瞳向張小梇家屬支付4萬余元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