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
簡介
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
提起反訴,是被告的一項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規定反訴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通過法院對本訴與反訴的合并審理,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相關聯的糾紛,以實現訴訟節約;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避免因分別審理而造成的裁判相抵觸。
反訴具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的同一性與特定性。在反訴中,本訴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發生了轉換,本訴的被告成為原告,本訴的原告則成為被告。
2.訴訟請求的獨立性。反訴是本訴被告利用已開始的訴訟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這種反請求盡管與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密切的關系,但它本身具有獨立性,不因本訴的消滅而消滅。反訴提出后,即使本訴的訴訟請求被放棄或撤回,不影響反訴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對反訴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3.訴訟目的具有對抗性。被告提出反訴,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訴,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
反訴不同于反駁。反駁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從事實上和法律上予以辯駁。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御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御。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