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承擔
簡介
執行承擔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由于出現特殊情況,被執行人的義務由其他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履行。執行承擔的目的在于解決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對當事人的繼受人是否有效問題。
執行承擔的前提,必須是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了死亡或終止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裁定變更執行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執行承擔在下列情況下發生: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作為法人的被執行人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3.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4.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