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回證
簡介
送達回證的定義
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證明受送達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憑證。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除了公告送達外,采取其他送達方式,都應出示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的制作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送交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送達只能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送達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送達的主體是人民法院,送達人是代表法院執行送達職務的書記員、司法警察或專職的送達工作人員,接受送達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因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向人民法院或相互遞交或傳送訴訟文書的行為,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
送達的方式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第25條明確規定:“執行通知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
送達執行通知書以及人民法院的其他執行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是檢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方式和程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志,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憑證,也是受送達人接受或拒收所送達訴訟文書的證明,同時還是衡量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送達回證是特定法律效果產生的前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6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采取執行措施。”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正確使用送達回證,保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常地進行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