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
簡介
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由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執行,從而開始執行程序的行為。移送執行是對申請執行的補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主要有:(1)判決、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2)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3)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移送執行應當由審判員填寫移送執行書,說明執行的事項和應注意的問題連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并移送執行員,對于移送執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體規定。
人民法院的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后,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執行通知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10日內發出,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外,還應當通知其承擔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