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
簡介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
執行過程中,遇到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執行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例如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與正在審理的案件有密切聯系,無法單獨執行,以及被執行人在短期內無償付能力等都會引起執行程序的中止。
執行中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執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照職權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