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原則
簡介
辯論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辯論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準則。當事人雙方就有爭議的問題,相互進行辯駁,通過辯論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只有通過辯論核實的事實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對于辯論原則,必須把握以下內容:
1.辯論權之行使貫穿于訴訟的整個過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辯論只指法庭辯論,實際上這種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辯論是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重要體現,法庭辯論最集中地反映了辯論原則的主要精神,但是,辯論絕不限于法庭辯論,而貫穿于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終結的整個過程中。原告起訴后,被告即可答辯,起訴與答辯構成了一種辯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可通過法定的形式,開展辯論。因此,在理論上有人主張將法庭辯論稱為狹義辯論,而把一般的辯論稱為廣義辯論,能夠全面地體現辯論原則的只能是后者。
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對于程序方面的問題,如當事人是否合格、當事人的某項訴訟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等,當事人雙方均可依據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見。實體方面的問題通常是辯論的焦點。一般來說,對實體問題的辯論往往是法庭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因為借助辯論過程,審判人員可以了解雙方的觀點及各自的論據,進而作出某種評判。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辯論既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表達??陬^形式便于當事人隨時闡明自己的主張,隨時對他方觀點做辯駁,所借唇槍舌劍,因此口頭形式的運用較為普遍。但是??陬^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誤。同時,口頭形式只能在特定場合,向特定對象進行,有一定的局限性。書面形式雖然不夠靈便,同時又受當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夠彌補口頭形式的某些缺陷。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與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具有一定的區別。辯護原則建立在公訴權與辯護權分立的基礎之上,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以公訴人的身份對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訴權,被告人處于被控訴和受審判的地位,只能就自一已是否犯罪和罪行輕重進行辯護。辯論原則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訴訟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對立的基礎之上,雙方可以相互反駁、爭辯,被告還有權對原告進行反訴。